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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视频“拉踩”同行,被判商业诋毁,道歉赔偿! “跟着微视频去打卡”

发布时间:2024-09-25 15:03:33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发视频“拉踩”同行,被判商业诋毁,道歉赔偿! “跟着微视频去打卡” 

发视频“拉踩”同行,被判商业诋毁,道歉赔偿!

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互联网时代,自媒体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一些网络自媒体博主为了争夺流量、获取利益,“营销手段”层出不穷。如果通过拉踩贬低对家产品,对自己的品牌进行宣传,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案例!

相关案例:

林某从事服装销售行业,在福州市经营甲服装店并注册短视频平台号,粉丝量有13.5万。可林某发现,近半个月时间来,下游商户纷纷要求退款,这令她一头雾水。“听说你们店铺要倒闭了,赶紧给我退款!”直到看到退款客户转发的链接,林某才恍然大悟,原来一切都是经营乙服装店的竞争对手黄某在背后搞鬼。

2022年6月下旬,黄某通过乙服装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注册的三个短视频平台号,陆续发布被林某“割韭菜”“资金链一断跑路”等视频,引发评论对林某及甲服装店的负面甚至侮辱性评价。此外,黄某多次开展直播并组建微信群持续散布有关林某服装的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煽动林某店铺的下游合作商闹事。

自前述言论发布后,林某服装店账号评论及涉诉微信群中涌现大量负面评价及侮辱言论,部分被误导的下游合作商提出提前终止合作,部分商户提出退款要求。

2022年6月23日,林某委托律师向黄某及其店铺发送律师函并抄送电子商务平台,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黄某认为,视频、直播、微信只是作为众多网友发声、维权的一个渠道,下游商户、网友因林某原先作出的承诺无法兑现,对其服务不满,从而认为被欺骗而要求其退款,并未编造网友的被骗经历或者对网友的经历添油加醋,并未通过此方式获取自身竞争优势。

协商未果后,林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乙店铺、电子商务平台诉至鼓楼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发布道歉声明。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经营的甲服装店短视频平台账号拥有13.5万数量的粉丝,并以特定词汇自称,被告黄某通过若干短视频平台账号多次使用了特定词汇以及推送给甲服装店等短视频平台账号,足以认定本案原告系被诉侵权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黄某作为服装行业的经营者,与林某服装店的经营范围近似,具有竞争关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黄某通过案涉短视频公开宣称原告、以及其经营的服装店“收钱之前所有的允诺过的所有的东西全部没有做”,意指林某向其所有用户所提供的服务均不符合约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部分用户与林某存在纠纷,其他用户未经认真调查核实,具有不准确性,违背了审慎义务;

其次,黄某发布的涉案视频宣称原告的行为为“割韭菜”“骗”“智商税”“敛财工具”并宣称林某行为的法律后果为“踩缝纫机的”等,上述词汇在互联网环境下均系贬义词,暗指林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犯罪,但黄某未能举证证明相关民事争议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误导相关公众对原告产生了负面评价;

再次,黄某多次、公开宣称林某退款的数额达几百上千万、快崩盘等言论,虚构林某与其客户的争议标的额等事实,刻意诋毁、贬低原告的经营状况和责任能力,导致林某的客户流失、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丧失。

综上,黄某通过伪造事实、片面性陈述、误导性陈述等方式,对原告的商业行为发表不当言论,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其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超出了商业评价的合理边界,足以认定构成商业诋毁。被告某公司、乙服装店将案涉短视频平台账号交由黄某使用,公开传播案涉商业诋毁言论,与黄某构成共同侵权。

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鼓楼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乙店铺停止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立即删除涉诉侵权视频、立即停止发布侵权视频或直播,在案涉短视频平台账号、微信号朋友圈连续三十日刊登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赔偿原告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黄某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乙店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互联网时代,短视频平台和微信朋友圈高度普及,经营者和相关公众具有进行商业评价的言论自由,但应当遵循审慎义务,对他人的商业评价自由应当客观、真实,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网络言论突破法律界限将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被同行发布“拉踩”视频,该怎么维权?

一、保留证据并报警?:首先,应当立即保留相关证据,包括截图、录像等,以证明有人传播侮辱视频诋毁你。随后,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所保留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警方有权依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寻求网络平台的帮助?:如果视频是在网络平台上传播的,可以联系该平台客服或相关负责人,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来阻止视频的进一步传播。

?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还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节和证据情况来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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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微视频去打卡”

本文转自:郑州晚报

“跟着微视频去打卡”

文化创意赋能通航产业发展

精心制作短视频

“语句讲的要有松弛感,旁边的光给的再亮一点……”郑州通航试验区党工委启动“跟着微视频去打卡”创作计划,组织通航试验区机关支部、非公企业党支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组建“党组织书记创新带头人”短视频制作团队,以简洁、创意、轻松等特点推介通航产业,重点摄制切口小、立意高、情感真、党性强的“竖屏”作品,不断营造跟着微视频去通航各地“打卡”的新风尚,以文化创意赋能通航产业发展。

今年以来,郑州通航试验区党工委持续强化精品意识,围绕选题策划、拍摄制作、结果运用下功夫、做文章,不断创作“接地气”“聚人气”“鼓士气”的短视频作品。

接地气 各类研学+飞行体验

立足通航产业发展实际,超前谋划通航形象、党员教育、志愿服务等制片工作计划,重点围绕“先锋引领”“航空科普研学”“航空梦”等选题,策划拍摄的“看研学少年以舞会友挑战通航机务‘科目三’”“来郑州上街机场化身‘中国机长’”“无惧定义的她力量”“我为企业做策划”“我爱祖国的蓝天五一研学游”等微视频,点击量突破10万以上。其中,关于推介通航研学类的微视频引发河南省内40余家学校和培训机构纷纷留言、致电咨询,为各类研学、飞行体验、航模体验等活动引流6000余人。

聚人气 无人机航拍+短视频制作

积极整合园区无人机航拍,市区摄像、跟拍、剪辑等优质资源,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同、资源共享的联合制片工作格局,制作高标准高质量精品。邀请专业人员合作拍摄“以远见航向未来”“来,造点梦想”“串起全域服务的小确幸”等短视频,并从脚本撰写、画面摄制、后期制作等内容开题授课,严把制片质量关,进一步提升制片队伍能力水平。

鼓士气 “竖屏”+“竖店”

以“郑在飞·航向未来”党建品牌创建为抓手,始终坚持把成果运用当作制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谋划、开展“书记沙龙”“我是一把手”“航空植保嘉年华”等重点活动,做好相关活动短视频的宣传推介,塑造航空文化品牌影响力。同时在“郑州通航”微信公众号定期展播优秀微视频,充分展示通航企业、产品、人才整体形象,为通航产业发展增光添彩。下阶段,将通过短视频这一新工具和新窗口,利用短视频传播快、范围广的优势,深入挖掘航空文化要素,充分理解和把握短视频等新型媒介的巨大发展潜力,以短视频这一形式为中心打造航空文化宣传的新媒体矩阵,希望打造出媲美横店的“竖店”,拉近通航产业与群众的距离,服务产业发展,推动低空经济发展飞出“新赛道”。

记者 谢鹏飞

通讯员 郅文倩 文/图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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