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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 不得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将记入信用档案

发布时间:2024-09-28 12:43:08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 不得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将记入信用档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

转自: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我委对《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和保留目录的通知》(京建发〔2021〕68号)中所列的中介服务事项保留目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调整后我委保留的12项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许可等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2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办理部门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1

提交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体检报告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考核

行政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

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2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行政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第124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3

编制房产面积测绘材料

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

行政确认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房产测绘资质的企业

4

编制房产面积测绘材料

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

行政确认

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房产测绘资质的企业

5

编制房产面积测绘材料

住宅平房房产

测绘成果审核

行政确认

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房产测绘资质的企业

6

出具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对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进行裁决

行政裁决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4〕310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

7

编制科技查新报告

对北京市工程建设工法进行评审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

科技查新机构

8

提交检验机构认可证书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9

提交检验机构认可证书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10

出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

公共服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52号令)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11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设计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2015〕67号)第二章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甲级资质设计单位

12

工程勘察报告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工程勘察报告”;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2015〕67号)第二章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甲级资质勘察单位


江西省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 不得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将记入信用档案

转自:大江网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王纪洪、皮婉婷、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 娜报道:经纪机构应备案、从业人员要实名、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应标明、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通知》明确,为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到注册登记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案。住建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未依规备案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居民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住建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者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明确佣金事项,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通知》提到,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告知交易当事人有关资金监管事项,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通知》提到,住建主管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约谈告诫并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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