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抗蓝光植物成分在化妆品应用中的新局面 罗丽芬美业致力于“绿色化妆品”研发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7月1日起施行
开创抗蓝光植物成分在化妆品应用中的新局面 罗丽芬美业致力于“绿色化妆品”研发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7月1日起施行,
开创抗蓝光植物成分在化妆品应用中的新局面 罗丽芬美业致力于“绿色化妆品”研发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追求天然安全健康的意识逐渐增强,“绿色化妆品”也成为了市面上营销的热点,相关类型的化妆品很受消费者追捧。
现在很多消费者对于肌肤的抗蓝光问题十分关注。当蓝光穿透眼角膜、到达视网膜,会导致眼球叶黄素流失,引发一系列眼部疾病,例如视黄斑病变,眼疲劳等。同时,蓝光会深入肌肤底层,造成细胞DNA氧化损伤,引发粗糙、色斑、皱纹等各种肌肤老化现象。
嘉文丽的工程师就大多数消费者遇到的肌肤问题,进行了植物源的筛选,通过层层的筛选,最终团队选定了将西红花酸活性成分应用到护肤品中,而要满足产品的安全性,功效性,稳定性这些重要的要素,就需要在技术上有创新的突破。公司研发团队通过多年的努力,成功开发了从栀子果中提取分离较高纯度西红花酸的工艺,实现纯度较高的西红花酸的批量制备,并在西红花酸顺反异构体分离技术上取得了突破。目前该技术已经申请国家发明专利(申请号:2018110287769)。
西红花酸及其糖苷的来源主要有栀子和西红花。西红花中西红花酸及其糖苷的含量一般可以达到12%以上,但其价格十分昂贵,一般为10~150元/克,因此,以西红花为原料制备西红花酸在经济上不划算。栀子果中也含有少量的西红花酸及其糖苷,含量一般为0.1%~0.3%,栀子果是传统大宗药材,栀子在国内有大规模的种植,鲜果年产量近2万吨,可为西红花酸提供充足而廉价的原料。
完成较高纯度西红花酸制备之后,项目团队马上对皮肤的活性进行研究,实验发现西红花酸有两个特点。
一是,西红花酸具有抗蓝光效果,尤其是对短波蓝光吸收更为强烈,在425nm处消光系数Logε达到5.1,是虾青素的2倍,茶多酚的20倍。
西红花酸的吸收光谱图(红色实线)
二是,具有抗光老化效果,能减少由紫外线照射产生的细胞内活性自由基(ROS),恢复皮肤成纤维细胞增殖和胶原蛋白合成能力。
皮肤细胞受UVA照射产生大量活性氧(ROS),西红花酸可有效降低ROS水平
UVB照射导致胶原蛋白表达减少,crocetin比VC更能促进胶原蛋白表达
项目团队的研究并非一帆风顺,当他们想将西红花酸添加到化妆品时,遇到一个难题:西红花酸在水或油都不溶,很难分散在化妆品中。项目团队通过多次尝试,最终采用微乳化技术成功制备了西红花酸纳米胶束,使西红花酸在水中的溶解度增加近200倍,解决了西红花酸难溶的问题。该技术同样也申请国家发明专利,申请号:(2018110287773)
西红花酸乳液外观(左四管-普通乳化;右四管-微乳化)
利用植物提取物中的有效成分添加到化妆品中是目前行业的热点和趋势,简便、绿色、无污染也是新型提取工艺的最大优势,目前嘉文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已有多种植物提取物应用于护肤品中,后期还会持续的创新开发出有效的植物活性成分。(赵永光)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7月1日起施行
中新财经1月7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网站7日消息,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规范》共九章六十七条,明确了机构与人员、质量保证与控制、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物料与产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委托生产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要求。
《规范》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规范》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
产品销售管理方面,《规范》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召回工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产品,应当清晰标识、单独存放,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因产品质量问题实施的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国家药监局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自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使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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