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终止网游服务,购买的游戏币咋办? 光明网评论员:少儿为网游充值,监护责任不能回避
运营商终止网游服务,购买的游戏币咋办? 光明网评论员:少儿为网游充值,监护责任不能回避,
运营商终止网游服务,购买的游戏币咋办?
转自:中国法院网
网络游戏运营商宣布关闭服务器,游戏用户认为单方面停止运营服务违约,起诉要求退还充值金额。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被告哈尔滨某科技公司单方面停止网络游戏服务的行为不违反合同约定,但损害了游戏用户权益,判决其退还原告杨某某9.4万余元。
哈尔滨某科技公司系某款网络游戏的运营主体,负责游戏运营,承担游戏平台注册、登录、充值计费、游戏论坛管理等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及宽带资源,架设相应的服务器。杨某某于2020年11月注册该网络游戏账户,后陆续充值200余次,兑换游戏元宝数3134万个。2021年8月,公司在游戏平台宣布将于2021年9月30日零时关闭充值服务,并于2021年10月30日零时停止所有运营服务,包括服务器关闭、账号角色资料删除、用户注册关闭等。
杨某某认为,公司在宣布停止游戏运营服务后,对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及尚未生效的游戏服务没有提供补偿方案,或退还相应充值金额,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杨某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充值款31.34万元。
哈尔滨某科技公司辩称,杨某某的实际充值金额为17万元左右,前述金额已全部用于购买皮肤装备等,前述皮肤装备已经在游戏中发挥相应作用,杨某某享受了游戏的乐趣,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故杨某某无权要求返还已经消耗的虚拟货币及其对应的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游戏运营主体与游戏玩家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游戏运营方应当履行提供游戏服务的义务,同时也依法享有终止服务的合同权利。哈尔滨某科技公司根据游戏运营情况关闭服务器,属于正常商业行为,符合游戏行业惯例。同时,公司在游戏停止服务前60日已向游戏玩家告知停止充值服务时间、正式停止所有运营服务的时间,符合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关合理期限的要求。故哈尔滨某科技公司关闭服务器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行业规范,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对于杨某某在游戏过程中通过充值获取的游戏元宝,由于其具有价值性和相对稀缺性,且用户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支配,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应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依法予以保护。根据《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网络游戏运营商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涉案网络游戏中的元宝由法定货币直接购买获得,在其没有兑换成其他游戏道具之时,哈尔滨某科技公司有义务退还杨某某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应的金额。
作为游戏玩家,杨某某应举示初步证据证明其游戏元宝的剩余数量,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其在游戏关服后已无法通过登录游戏的方式查看剩余充值金额和虚拟装备情况,哈尔滨某科技公司基于游戏运营控制优势,应当提供杨某某游戏账户后台数据并说明剩余元宝的情况,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结合当事人的履约情况、杨某某的充值期间、充值的次数及充值的金额、哈尔滨某科技公司宣布停服后续工作的处理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哈尔滨某科技公司退还杨某某9.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一般包含虚拟角色以及游戏过程中产生的游戏道具、装备等。从游戏道具、装备的获得难度来看,部分道具、装备的获得需要大量的充值或者进行高难度的游戏过关操作,部分游戏用户通过交易方式获得该类游戏道具、装备,因此具有价值性和相对稀缺性。游戏虚拟物品、游戏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游戏用户的债权凭证,当游戏运营商的行为侵害游戏用户财产权益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不断增加。针对网络游戏停止运营服务引发的纠纷,应当结合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玩家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从合同解除、虚拟财产的性质、游戏玩家的权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方面综合分析,对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获得的虚拟财产进行认定,厘清游戏运营商停止游戏服务的行为对游戏玩家权益损害的范围,依法保护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伴随互联网技术发展而来的人民群众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需求。
光明网评论员:少儿为网游充值,监护责任不能回避
【阅读提示】12岁男孩玩游戏充值2万多获退1.3万,家长希望全额退款
光明网评论员:昨天(2月19日)有媒体报道说,一个12岁的少年,用其母亲的手机为一款网游充值,前后达2万余元。在报警且经与网游平台交涉后,该少年的母亲仅收到13000余元退款。
青少年用父母或长辈的钱为网络游戏充值,是前两年的多发现象。这种现象在引发家庭内部纷争并由此引发社会广议后,网游平台从充值程序上进行设限,并设置了一系列对未成年人游戏的限制措施。当然,这些限制措施,也如同其他规则一样,不可能彻底消除规则所禁止的现象。实际上,设立规则和突破规则,这本身就是一个“游戏”(game—博奕)。要“无鱼”,除非“水至清”,这个道理也并不难懂。
在青少年用父母或长辈的钱为网络游戏充值现象多发的情况下,将焦点集中在获取游戏以及游戏本身的规则上面,从规则层面入手采取措施,消除可能由规则原因引致的不当现象,是解决一种现象多发的选择之一。不过,即便现象多发,也不能回避现象致因中的家长的监护责任。仔细分析上述现象的成因,相应的监护责任缺位,是导致这种现象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监护责任在位,纵使网游规则存在问题,也不可能发生青少年用父母或长辈的钱为网络游戏充值的现象。
在此,相关网游规则的缺欠,确实“方便”了青少年用父母或长辈的钱为网络游戏充值,并且在某程度上也遮盖了这个现象的性质。从性质上讲,青少年用父母或长辈的钱为网络游戏充值,与青少年用父母或长辈的现金去做父母或长辈不允许的其他事情,是同样的错误——如果这个不被允许的行为尚未触犯法律的话。如果是后者,可能许多家长都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用手机等电子终端挪用父母或长辈的钱,其错就完全被归结到了游戏上,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虚化了家长的监护责任。
从上述12岁少年用其母亲手机充值的过程看,这名没有达到法定责任能力的少年,已经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他通过“帮妈妈买菜,记住了支付密码,后来他用妈妈的手机设置了自己的人脸识别”。不仅如此,他“担心妈妈发现”,“删掉了充值记录”……也正因为他明白此事的性质,在被问道时才“支支吾吾”。当然,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了家长没有履行其监护责任。“他以为妈妈不会发现,所以只要有喜欢的装备,就会充值进行购买”,这说明该少年之所以如此行为的前提是“妈妈不会发现”。而该少年的妈妈也清楚“平日只有周五可以在家里玩游戏,放假后需要写完作业才能玩”……知道被监护人“玩”,而不问不究不查其何以“才能玩”,对此后果,监护人也难辞其咎。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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